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17號
債 權 人 廷威貿易有限公司
之5
法定
代理人 陳淑玲
債 務 人 陳葵庸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
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
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
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AJ0000000、AJ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算利息
,
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一年四
月二日,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
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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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1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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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
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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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葵庸│70,000元 │AJ0000000 │99年11月30日│100年11月29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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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陳葵庸│70,000元 │AJ0000000 │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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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陳葵庸│70,000元 │AJ0000000 │101年3月31日│101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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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陳葵庸│70,000元 │AJ0000000 │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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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陳葵庸│40,000元 │AJ0000000 │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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