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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29617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17號 債 權 人 廷威貿易有限公司             之5 法定代理人 陳淑玲 債 務 人 陳葵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貳萬元,及自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聲請駁回。 三、按執票人向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僅得請求自付款提示   日(退票日)起之利息,票據法一三三條定有明文。本件債   權人就票據號碼AJ0000000、AJ0000000號之支票請求自民國   九十九年十一月三十日、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起算利息   ,惟該票之退票日係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一百零一年四   月二日,超過第一項准許部份,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命令駁回部分,應於本命令送達後十日內,   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  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  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  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 │附表:                   101年度司促字第29617號│ ├──┬───┬─────┬─────┬──────┬───────┤ │編號│發票人│ 票面金額 │ 票據號碼 │發  票  日│利 息 起 算 日│ │  │   │(新台幣)│     │      │       │ ├──┼───┼─────┼─────┼──────┼───────┤ │001 │陳葵庸│70,000元 │AJ0000000 │99年11月30日│100年11月29日 │ ├──┼───┼─────┼─────┼──────┼───────┤ │002 │陳葵庸│70,000元 │AJ0000000 │101年1月31日│101年1月31日 │ ├──┼───┼─────┼─────┼──────┼───────┤ │003 │陳葵庸│70,000元 │AJ0000000 │101年3月31日│101年4月2日  │ ├──┼───┼─────┼─────┼──────┼───────┤ │004 │陳葵庸│70,000元 │AJ0000000 │101年5月31日│101年5月31日 │ ├──┼───┼─────┼─────┼──────┼───────┤ │005 │陳葵庸│40,000元 │AJ0000000 │101年7月31日│101年7月31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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