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30346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
分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涂元光
債 務 人 新元裝潢材料企業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劉宣慧
樓
一、債務人應向
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貳佰柒拾元,及自支付命
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1年08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7,270元正,
迭經催繳,
迄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
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HN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
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
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
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