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34328號
債 權 人 桃源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燿雄
上
債權人聲請對於
債務人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簡志銘發
支付
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駁回其
聲請:
㈠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祿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及
法定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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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勿提影本)。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
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