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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494 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1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1年度司促字第494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玄 債 務 人 高林開發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吳柏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貳仟叁佰肆拾肆元,及自   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租用債權人第0000000等號電信設備,因欠費      未繳,業已拆機銷號,終止租用,至民國100年09月      止,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12,344元正,經催繳,      未清償。   (二)依據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      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三)相關欠費子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  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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