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債 權 人 明輝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宏誌
上列
債權人對
債務人泓信企業行
聲請發給
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
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依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
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
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
本件債權人以泓信企
業行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
惟泓信企業行屬
獨資商號
,並無法人格,亦無權利能力,經本院兩度發函命債權人表
明請求對象,
詎債權人仍堅持以無權利能力之泓信企業行為
債務人,於法
顯有未合。又泓信企業行之現登記負責人高英
宏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亦不得以之為當事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本件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
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
官提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