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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促字第 94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促字第9419號 債 權 人 明輝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誌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泓信企業行聲請發給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不合於第五一一條依條之 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 能力,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第一款、第五一三條第一項前 段、第四十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以泓信企 業行為債務人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惟泓信企業行屬獨資商號 ,並無法人格,亦無權利能力,經本院兩度發函命債權人表 明請求對象,詎債權人仍堅持以無權利能力之泓信企業行為 債務人,於法顯有未合。又泓信企業行之現登記負責人高英 宏已於民國一百年九月二十四日死亡,亦不得以之為當事人 聲請核發支付命令,則本件債權人所為之聲請,因欠缺當事 人,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五一一條之程式,依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5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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