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
聲請人因遺失
本票事件,聲請
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按公示催告,由本票
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本票發行人為
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
,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其
持有黃崇凱所簽發之本票聲請公
示催告,
惟該票發票人
住所地為高雄市新興區,
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