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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催字第 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2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催字第76號 聲 請 人 子龍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惠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本票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所明定。 二、按公示催告,由本票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如未載履行地 者,由本票發行人為被告時,依第1條或第2條規定有管轄權 之法院管轄;如無此法院者,由發行人於發行之日為被告時 ,依各該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557條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以其持有黃崇凱所簽發之本票聲請公 示催告,惟該票發票人住所地為高雄市新興區,非本院轄區 ,本院對之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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