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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拍字第 1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品宏 相 對 人 莊雅雯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㈠相對人莊雅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擔保第三 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第三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約清償所欠 款項,經聲請人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後,尚 有本金1,186,552元未能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他項權 利證明書、本院債權憑證(101年度司執簡字第14615號) 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 證。 三、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 │001 │台南市○ ○○區 ○ ○○段 │765 │建│162.00 │全部 │ ├──┼───┼────┼────┼───┼─┼────┼────┤ │002 │台南市○ ○○區 ○ ○○段 │765-1 │田│4.00 │全部 │ ├──┼───┼────┼────┼───┼─┼────┼────┤ │003 │台南市○ ○○區 ○ ○○段 │766 │田│50.00 │全部 │ ├──┼───┼────┼────┼───┼─┼────┼────┤ │004 │台南市○ ○○區 ○ ○○段 │767 │田│4.00 │全部 │ ├──┼───┼────┼────┼───┼─┼────┼────┤ │005 │台南市○ ○○區 ○ ○○段 │767-1 │田│92.00 │全部 │ └──┴───┴────┴────┴───┴─┴────┴────┘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 │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樓│計│位│ │ ├──┼─┼──────┼────┼────┼─┼─┼─┼─┼───┤ │001 │63│台南市白河區│台南市白│1層樓房 │81│22│10│平│全部 │ │ │5 │外角里新興街│河區中興│鐵骨造 │.0│.2│3.│方│ │ │ │ │471號 │段765地 │ │4 │0 │24│公│ │ │ │ │ │號 │ │ │ │ │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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