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聲 請 人 和康通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品宏
相 對 人 莊雅雯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
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
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
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
㈠相對人莊雅雯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
擔保第三
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對
聲請人所欠借款之清償
,設定新臺幣(下同)2,5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
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契約約定,經登記在案。
㈡
嗣第三人百味香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未能依約清償所欠
款項,經聲請人取得
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
強制執行後,尚
有本金1,186,552元未能受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
受償,並提出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其他特約事項、
他項權
利證明書、本院
債權憑證(101年度司執簡字第14615號)
等影本各1件、土地登記謄本5件及建物登記謄本1件等為
證。
三、經核
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四、聲請人應於收受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
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
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相對人
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
,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拍賣抵押物係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
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
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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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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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土 地 坐 落 │地│面 積│ │
│編號├───┬────┬────┬───┤ ├────┤權利範圍│
│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地號 │目│平方公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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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南市○ ○○區 ○ ○○段 │765 │建│162.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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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台南市○ ○○區 ○ ○○段 │765-1 │田│4.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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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台南市○ ○○區 ○ ○○段 │766 │田│50.00 │全部 │
├──┼───┼────┼────┼───┼─┼────┼────┤
│004 │台南市○ ○○區 ○ ○○段 │767 │田│4.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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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台南市○ ○○區 ○ ○○段 │767-1 │田│92.00 │全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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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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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建築式樣│ 建 物 面 積 │ │
│ │建│ │ │ ├─┬─┬─┬─┤權 利│
│ │ │ │ │主要建築│一│騎│合│面│ │
│編號│ │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 │ │ │積│ │
│ │ │ │ │材 料 及│ │ │ │ │ │
│ │號│ │ │ │ │ │ │單│範 圍│
│ │ │ │ │房屋層數│層│樓│計│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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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63│台南市白河區│台南市白│1層樓房 │81│22│10│平│全部 │
│ │5 │外角里新興街│河區中興│鐵骨造 │.0│.2│3.│方│ │
│ │ │471號 │段765地 │ │4 │0 │24│公│ │
│ │ │ │號 │ │ │ │ │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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