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287號
聲 請 人 林尚毅
相 對 人 玄生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曾木生
人 7號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
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
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未
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1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
本件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3條、第24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85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
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五、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
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
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
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
│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287號│
├──┬──────┬─────┬──────┬──────┬────┤
│編號│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利息起算日 │票據號碼│
│ │ │(新台幣)│ │ │ │
├──┼──────┼─────┼──────┼──────┼────┤
│001 │98年12月11日│300,000元 │98年12月16日│99年11月17日│28923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