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喜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永泰
相 對 人 何鳴展
上列
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鳴展
本票裁定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規定於
非訟事件
準用之。次
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
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6紙,已載明戶籍地為新北
市○○區○○○道○○號六樓,依
前揭說明,本件應由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
顯有違誤,
爰
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