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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票字第 85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強制執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854號 聲 請 人 喜揚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永泰 相 對 人 何鳴展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何鳴展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非訟事件法第5條並規定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次 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 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所提出之本票6紙,已載明戶籍地為新北 市○○區○○○道○○號六樓,依前揭說明,本件應由板橋地 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有違誤,爰 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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