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票字第955號
聲 請 人 昇立特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錦秀
相 對 人 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何鳴展
人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對
本票准許
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於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發票日共同簽發之本票乙紙,內載憑
票交付
聲請人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金額,及自如附表編號一所示
到
期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
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
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餘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共同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
票18紙,並
免除作成拒絕證書(發票地:台南市○○路○段
○○○巷○○號),
詎經聲請人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
提出本票18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何鳴展、台菱電通企業有限公司共同簽
發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8所示之本票,於聲請人提出
本件聲
請時,票載到期日均未屆至,聲請人自無從為付款之提示,
依法尚不能行使追索權。聲請人雖另提出協議書影本1件,
主張有一期未付款即視為全部到期之約定,
惟本票為文義證
券,票據上之權利義務悉依票據上
所載文義為準,尚不容以
其他立證方法
予以變更或補充,本件如附表編號2至編號18
所示之本票,到期日既尚未屆至,則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
於法不合,應予駁回;其餘聲請
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9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
債權不存在之
訴。
四、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
股別。
★五、聲請人應於收受
本票裁定後15日內,提出相對人最新現戶
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
受本裁定後之日期,以核對本票裁定是否合法送達相對人;如
相對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
更登記事項表)及
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勿省
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六、案件一經確定,本院
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
庸另行聲請。
七、本票裁定不經
言詞辯論,亦不訊問聲請人,相對人對於聲請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
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
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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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1年度司票字第95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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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到 期 日 │票據號碼│備考│
│ │ │(新台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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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4月30日 │CH232626│准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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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5月31日 │CH232627│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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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6月30日 │CH232628│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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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7月31日 │CH232629│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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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5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8月31日 │CH23263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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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6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9月30日 │CH232631│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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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7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10月31日 │CH232632│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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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8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11月30日 │CH232633│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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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9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1年12月31日 │CH232634│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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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1月31日 │CH232635│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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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2月28日 │CH232636│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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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3月31日 │CH232637│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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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4月30日 │CH232638│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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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4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5月31日 │CH232639│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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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6月30日 │CH232640│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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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6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7月31日 │CH232641│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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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7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8月31日 │CH232642│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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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8 │101年2月8日 │15,000元 │102年9月30日 │CH232643│駁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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