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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01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017號 聲 請 人 有祈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世猛 相 對 人 陳德隆即元泉企業社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一三七一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 金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 事件,聲請人前遵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249號民事裁定 ,為擔保假扣押,曾提供新臺幣6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 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371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 已取得相對人即受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及臺南市歸仁區戶 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 開提存物,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項第2款規定 ,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371號提存事件所 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1 年度司裁全字第1249號 民事裁定、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1371號提存書、取回提存擔 保同意書及臺南市歸仁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 ,復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101 年度司執全字第869號(含本 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1249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本院101 年 度存字第1371號提存卷,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0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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