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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1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限期行使權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145號 聲 請 人 明輝菸酒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宏誌 相 對 人 黃珮瑄即黃惠蓮即茄拔商行       鄭劉美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限期行使權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5月18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當事人欄中漏未記載聲請人法定代理人欄位,應更正 為「聲請人法定代理人 黃宏誌 住高雄市路○區○○路○○○號1 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民事 訴訟法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狀。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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