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390號
聲 請 人 驊佑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琬淇
相 對 人 郭茂霖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
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96號
假扣押裁定,提供新臺幣187,000元為
擔保金,以本院98年
度存字第880號
提存後,聲請本院以98年度執全字第782號假
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後聲請人聲請撤回假扣押執行
,且已撤銷假扣押裁定,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已催告
相對人限期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爰依法聲請返還
擔保金等語。
二、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3款
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
準用
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固據其提出本院98年度裁全字第696號
假扣押裁定、98年度存字第880號提存書、101年度司裁全聲
字第11號撤銷假扣押裁定
暨確定證明書、催告行使權利
存證
信函暨掛號回執等影本各乙份為證,
惟該提存款業經本院10
1年度取字第619號、101年度取字第575號領取提存物事件經
受擔保利益人郭茂霖領取完畢,業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本院98
年度存字第880號(含本院101年度取字第619號、101年度取
字第575號領取提存物卷宗)提存卷宗,並經函詢提存所查
明。茲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已無可能,不應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