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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司聲字第 4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莊明章 相  對  人 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黃民榮 上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六二五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 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6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 第625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 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表及高雄市茄萣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 ,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上開擔保金,為此,依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625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86號民 事裁定、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25號提存書、取回提存擔保同 意書、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高 雄市茄萣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依 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96號(含本院101年度司裁 全字第586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25號提 存卷,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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