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473號
聲 請 人 莊明章
相 對 人 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黃民榮
上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0一年度存字第六二五號
提存事件
聲請人所提存之
擔保金
新臺幣陸拾陸萬柒仟元,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
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
假扣押事件,聲請人
前遵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86號民事裁定,為擔保假扣押
,曾提供新臺幣667,000元為擔保金,並以本院101年度存字
第625 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聲請人已取得相對人即受
擔保利益人簽具同意書、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
更事項登記表及高雄市茄萣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份
,同意聲請人領回其所提存之
上開擔保金,為此,
爰依民事
訴訟法第104條第1項第2款規定,請求裁定准予返還本院101
年度存字第625號提存事件所提存之
系爭擔保金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聲請,
業據提出本院101年度司裁全字第586號民
事裁定、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25號提存書、取回提存擔保同
意書、木老大木空間有限公司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高
雄市茄萣區戶政事務所之印鑑證明各一件為證,復經本院
依
職權調閱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396號(含本院101年度司裁
全字第586號)假扣押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存字第625號提
存卷,
核無不合。是本件聲請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
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