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司聲字第985號
聲 請 人 温連佑
相 對 人 飛象電機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志銘
相 對 人 黃采玲
上列
當事人間聲請返還
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101年度司執全字第620號
假扣押事件
聲請人所提供之財團法
人
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1年8月6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
證書,准予返還。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訴訟終結後,供擔保人證明已定20日以上之
期間,催告受
擔保利益人行使權利而不行使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
,以裁定命返還其
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104條第1
項第3款定有明文。而此項規定於其他依
法令供訴訟上之擔
保者
準用之,同法第106條亦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1年度全字第22號民
事假扣押裁定,提供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民國101年8
月6日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號保證書,聲請本院以101年度
司執全字第620號假扣押執行相對人之財產在案。後聲請人
撤回假扣押執行,訴訟可謂終結。且聲請人業以
存證信函限
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相對人逾期未行使,
爰依法聲請返
還保證書等語。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本院101年度全字第22號假
扣押裁定、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法扶保證字第00000000
號保證書、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存證信函
暨掛號回執等
影本各乙份為證,並經本院
依職權調取
上開卷宗審查,
經查
本件聲請人已撤回假扣押執行,並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訴
訟可謂終結。聲請人以存證信函限期催告相對人行使權利,
相對人逾期未向聲請人行使權利,有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
1紙在卷
可稽。茲聲請人聲請返還保證書,
核與前揭規定,
自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及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民 事 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不服,應於收受本裁定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
議。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鍾佳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