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
裁定 101年度家訴字第389號
聲 請 人即
原 告 王彰懋 住SAMHO TOWER #713,1122-10.INGYE-D
ONG,PALDAL-GU,SUWON,GYEONGGI-DO,
KOREA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訴訟
代理人 張清雄
律師
上列
聲請人因與
相對人即
被告王張玉美、王冠棠及王甄嬿間請求
確認
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對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1日所為家事
裁定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
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
定,
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
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更
正;其
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
亦定有明文。而所謂顯然錯誤者,
乃指
裁判中所表示者與法
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者而言。如係法院基於證據資料所為
之判斷,即
非顯然錯誤,不屬於裁定更正之範疇。
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依
兩造所為之「遺產稅申報並遺產分配
協議書」(以下簡稱
系爭協議書)第2條第1項
所載,原告可
繼承大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股份738股,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
尚須扣除
上開原告若未提起本件訴訟其原本可得到之利益,
然原裁定書漏未扣除,自屬誤算。故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
更正為新臺幣(下同)0000000元【計算式:0000000元-
930127元(738股×單位時價1260.3342元=930126.6393元
,元以下四捨五入)=0000000元】等語。
三、
經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
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係提起確認系爭協議書無效之訴,
而非提起確認系爭
協議書有效之訴,若係提起確認系爭協議書有效之訴,則
僅須以原告可繼承大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8股股份之價
額作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但原告係提起確認系爭協議書
無效之訴,則應以系爭協議書內所載全部遺產之價額為準
。因若系爭協議書真屬無效的話,則系爭協議書內所載被
繼承人王憲民在中華民國境內之全部遺產(含原告原可繼
承之大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8股份在內)均應依
民法有
關兩造
應繼分之規定重新分配,上開大鐘工業股份有限公
司738股之股份自屬本件訴訟標的之一部分,亦在本件審
理之範圍內,若認不屬於本件訴訟標的之一部分,是否意
指上開大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8股份不須重新分配?顯
然不是。故計算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時,自應將上開大鐘
工業股份有限公司738股份一併計入,不應扣除。故本院
上開裁定並無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之情形,聲請人
聲請裁定更正,應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彭振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曾詩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