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小上字第12號
上 訴 人 東成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慶德
訴訟代理人 嚴森鋒
被
上訴人 賓志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明宏
訴訟代理人 包邦利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101年6月8日上午10時,在本
院第21法庭行準備程序。被上訴人應於庭期五日前先以書狀敘明
本件原審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得為
上開請求之
法律依據,並提
出
繕本一份,又本件本院認有訊問當事人本人之必要,請
兩造法
定代理人本人應親自到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