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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1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0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暘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   030元,應繳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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