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14號
原 告 暘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賴正雄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
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
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24,
030元,應繳
裁判費13,17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2,67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玉芬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劉紀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