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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建字第 2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力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松山 原   告 展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弘晨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力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886,077元,應繳裁判費29,611元;原告展凱   興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3,935,590元,應繳裁判費40,00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外,原告力雋公司尚   應補繳29,111元,原告展凱興業公司尚應補繳39,50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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