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27號
原 告 力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松山
原 告 展凱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興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弘晨營造工
程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㈠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原告力雋企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886,077元,應繳
裁判費29,611元;原告展凱
興業有限公司部分核定為3,935,590元,應繳裁判費40,006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各500元外,原告力雋公司尚
應補繳29,111元,原告展凱興業公司尚應補繳39,506元。
㈡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
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