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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151號 債 務 人 林睿甫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更生若經准許,須預納更生程序費用新臺幣(下同)1萬 元(多退少補),請債務人表明是否有能力支付? 二、請提出更生方案(應載明每月可供清償債務之金額)。 三、請陳明聲請人目前之工作地點及職稱為何?工作單位之統 一編號、地址、電話為何?並請補提民國101年9月、10月 之最新薪資資料(例如薪資轉帳存摺影本,若為工作單位 開立之薪資單、薪資袋,則需附有工作單位章及負責人職 章)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四、聲請人應據實陳報「聲請前兩年內財產、收入及支出狀況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①聲請前2年收入(係指包括基本薪資、工資、佣金、獎金 、津貼、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 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 聲請人所陳報之收入與所附資料不符,例如依99年度綜合 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其99年度在「久元電子股 份有限公司」之所得合計為321,509元,其勞保資料顯示 其於99年8月3日自「久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退保,聲請 狀卻稱99年9月至99年12月在「久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領有薪資120,000元。99年8月10日起在「全球華人股份有 限公司」投保,至99年12月31日退保,99年度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載明聲請人於99年度在「全球華人股份 有限公司」領有薪資82,332元,聲請人卻未陳報。勞保資 料記載聲請人於101年2月16日至101年7月6日任職於「東 京都保全股份有限公司」、「臺中市派遣服務人員職業工 會」、「飛綠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卻稱於101年3月至 5月服務於「京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其不符處甚 多不再贅述,請依誠實及信用原則重報聲請前2年內所有 收入並載於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切勿為不實之記載。 ②請說明聲請人自99年起迄今多次更換工作之原因為何?為 何每份工作均無法久任?其離職時是否領有資遣費?若有 ,其金額多少?聲請人於失業期間,是否領取失業給付或 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 明文件。 五、依聲請人更生聲請狀所記載「前2年工作收入472,969元, 前2年生活基本開支636,000元」,則依聲請人收入情形, 顯然無法支應上開支出,其不足部分係依靠何等收入支付 ? 六、請說明債務人101年8月曾向中國信託商業銀行申請前置協 商,曾依約清償幾期?目前清償情形如何?是否完全未清 償,即行毀諾?若顯無還款可能,為何同意協商方案? 七、請說明聲請人家庭是否領取政府發給之中低收入戶補助、 殘障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若有,其期間及 金額,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八、請敘明聲請人是否與父母同住?該住宅為何人所有?其配 偶目前是否與聲請人同住?配偶有無工作能力?若配偶有 工作,則其目前之工作單位為何?每月收入若干?若配偶 目前無工作,原因為何? 九、如有其他財產如基金、股票、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 、儲蓄型保險單等其他財產或收入,亦應並為陳明其種類 及其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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