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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債更字第 2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鼎原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件: 1.就聲請人提出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 請人於該年度內有自巨東儲業有限公司及綉凌股份有限公司領 有所得,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卻未記載於綉凌 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時之每月薪資。聲請人應重新陳報聲請更生 前二年內之收入,及上開二家公司之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因無法履行協商而毀諾,並應說明毀 諾當時之每月薪資數額、任職處所(公司全名、地址、聯絡電 話)各為何? 3.聲請人聲請狀載明並無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中,惟就聲請 人提出之每月薪資單所載,卻有每月經法院扣款之金額。聲請 人應具體釋明現經強制執行之繫屬法院及案號。 4.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至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說 明其每月薪資數額、公司地址及聯絡電話各為何。 5.聲請人應提出母親每月受領老人年金3,000元補助之證明(如 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等)。 6.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 保人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 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7.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 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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