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曾鼎原
上列
當事人聲請
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
理 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相關資料
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附件:
1.就聲請人提出之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示,聲
請人於該年度內有自巨東儲業有限公司及綉凌股份有限公司領
有所得,
惟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卻未記載於綉凌
股份有限公司任職時之每月薪資。聲請人應重新陳報聲請更生
前二年內之收入,及
上開二家公司之地址及聯絡電話。
2.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因無法履行協商而毀諾,並應說明毀
諾當時之每月薪資數額、任職處所(公司全名、地址、聯絡電
話)各為何?
3.聲請人
聲請狀載明並無
強制執行案件繫屬於法院中,惟就聲請
人提出之每月薪資單
所載,卻有每月經法院扣款之金額。聲請
人應具體釋明現經強制執行之繫屬法院及案號。
4.聲請人應說明係自何時起至奇美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任職,並說
明其每月薪資數額、公司地址及聯絡電話各為何。
5.聲請人應提出母親每月受領老人年金3,000元補助之證明(如
金融機構之存摺影本,需附有存摺封面等)。
6.聲請人有無投保(包含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
要
保人或
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等)?如有,
應提出保險契約、繳費證明,並表明最近一次繳款日期。
7.聲請人應說明聲請人家庭有無領取政府發給之老人年金、中低
收入戶補助?或其他社會補助津貼?若有,其期間及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