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5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范秀芳
上列
當事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
駁回。
理 由
一、
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
,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2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1
項定有明文。又
上開規定,於定自用住宅借款特別條款之
債
權不
適用之,復為同條第4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
略以:
聲請人原為富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富
添公司)之外包代工人原,因公司自100年12起代工量驟降
,影響聲請人之收入,為能順利履行更生方案,聲請人轉任
職於名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名將公司)擔任外包人員
,孰不知該公司之訂單量亦驟減,聲請人的收入因此不見成
長,另聲請人配偶為立緁科技企業社之負責人,自更生裁定
後亦幫助聲請人還款,無奈其收入不穩定,無法長期資助聲
請人,因上開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
,
爰聲請延長
本件更生方案之履行期限等語。
三、
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情事,雖有提出富添公司100年12月
代工薪資明細、近6個月薪資表及配偶吳文仁企業社之收入
狀況表等件為憑,然因該等資料
非屬正式文件及有未
臻完備
之處,本院即於101年10月22日函命聲請人於該通知送達後5
日內,補正說明聲請人之收入減少情形(包括確實之年月日
及每月減少之金額)、何時開始發生收入減少之狀況及富添
公司、名將公司之詳細公司名稱及住址
等情,以供本院調查
審酌,而該通知業於同年10月23日合法送達聲請人(由其同
居人妹妹代為受領),有該送達證書1份在卷
足稽(見本院
卷第53頁),
惟聲請人逾期
迄未補正。又本院於101年11月5
日再以電請聲請人儘速在3日內(101年11月8日前)補正,
聲請人亦同意3日內補正一情,此有公務電話
記錄表在卷
可
佐(本院卷第66頁),然聲請人迄今(101年11月14日)仍
未補正之。
是以,本院認聲請人提出之前開資料,尚難證明
其所主張之情事屬實可採。從而,本件實難採信聲請人確係
於本件更生方案經本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因有不可歸責於己
之事由,致履行本件更生方案有困難。聲請人本件之聲請,
既與聲請裁定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之要件不符,自
難認其
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庭 法 官 黃聖涵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杰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