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債 務 人 范秀芳
上列
當事人依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聲請。
理由
一、
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
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
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
相關資料證明到院,
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債務人應說明是否與配偶吳文仁共同經營立緁科技企業社
,而該企業社之業務是否係債務人與配偶之唯一收入來源
?如係,為何辭去原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另立緁科技企
業社是否僅向名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承包代工業務?其承
包業務僅限修剪毛邊代工?
(二)債務人應提出其最近6個月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立緁
科技企業社最近6個月之營收轉帳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請補提101年9月至12月,立緁科技企業社每月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收據及發票、近6個月
薪資明細表。
(四)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自陳每月收入約2萬元,故請詳細說明
收入減少之情形(包含自何時收入減少、與原先收入減少
之差額多少?)。另其更生方案所陳報之收入2萬元,是否
即為立緁科技企業社之營業收入,亦係債務人與配偶之唯
一收入來源?如係,何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仍陳稱配偶願
資助其每月還款金額,其資助之收入來源為何?
(五)債務人具狀陳稱立緁科技企業社每月房租8,000元、膳食
費4,500元及燃料費300元。故債務人請提出該
租賃契約書
,並應說明何以膳食費為營業成本,是否與更生方案之膳
食費重複列計,另其燃料費之確實支出項目為何,是否有
其必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