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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消債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延長履行期限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消債聲字第19號 債 務 人 范秀芳 上列當事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延長履行期限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 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延長履行期限,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 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詹書瑋 附件: (一)債務人應說明是否與配偶吳文仁共同經營立緁科技企業社 ,而該企業社之業務是否係債務人與配偶之唯一收入來源 ?如係,為何辭去原會計師事務所之工作?另立緁科技企 業社是否僅向名將國際實業有限公司承包代工業務?其承 包業務僅限修剪毛邊代工? (二)債務人應提出其最近6個月之薪資轉帳存摺影本,及立緁 科技企業社最近6個月之營收轉帳存摺影本。 (三)聲請人請補提101年9月至12月,立緁科技企業社每月之 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營業收據及發票、近6個月 薪資明細表。 (四)債務人於更生方案自陳每月收入約2萬元,故請詳細說明 收入減少之情形(包含自何時收入減少、與原先收入減少 之差額多少?)。另其更生方案所陳報之收入2萬元,是否 即為立緁科技企業社之營業收入,亦係債務人與配偶之唯 一收入來源?如係,何以債務人於更生方案仍陳稱配偶願 資助其每月還款金額,其資助之收入來源為何? (五)債務人具狀陳稱立緁科技企業社每月房租8,000元、膳食 費4,500元及燃料費300元。故債務人請提出該租賃契約書 ,並應說明何以膳食費為營業成本,是否與更生方案之膳 食費重複列計,另其燃料費之確實支出項目為何,是否有 其必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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