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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14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3 年 06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被上訴人  楊敏琴 被上訴人  楊林玉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年度 簡上字第 147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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