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147號
被
上訴人 楊敏琴
被
上訴人 楊林玉英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茂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 101年度
簡上字第 147號確認通行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 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
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桂美
法 官 杭起鶴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