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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本院「裁判書查詢系統」預定於115年10月7日(星期三)0時至8時進行系統維護作業。維護期間系統服務將暫停使用。如有查詢作業中斷情形,請於系統服務恢復後再行使用。倘維護作業提前完成,將提前恢復系統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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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簡上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簡上字第7號 上 訴 人 陳丁賀 被上訴人  權聖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鈺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準備程序,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四月十八日上午十 一時整,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準備程序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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