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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聲字第 21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扣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聲字第213號 聲 請 人 顯昌眼鏡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 相 對 人  陳美旭 代 理 人  賴清和 上列聲請人聲請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物件之留置,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准予解除本院依94年度聲字第305號裁定,就聲請人所有之「安 全眼鏡」壹支所為之留置,並發還聲請人。 理 由 一、保全證據程序終結後逾30日,本案尚未繫屬者,法院得依 利害關係人之聲請,以裁定解除因保全證據所為文書、物件 之留置,或為其他當之處置,民事訴訟法第376條之2定有 明文。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前聲請證據保全,於保全程序終結後今 ,並未對聲請人提起本案訴訟,聲請人聲請解除如主文物件 之留置,並請求發還聲請人,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 三、依首揭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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