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振宗
前原告與
被告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87,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