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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5號 原   告 冠翊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振宗 前原告與被告媚婷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2,487,2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5,651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 鎧 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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