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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回復原狀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玫芳 訴訟代理人 陳文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被告黎偉良、呂晶晶及翰元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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