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07號
原 告 陳玫芳
訴訟
代理人 陳文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被告黎偉良、呂晶晶及翰元建設有限公司間請求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
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34,8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
費15,25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