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桂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
代理人 朱仁宗
上列
當事人與
被告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426,5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58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