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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61號 原   告 桂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00000000號 法定代理人 朱仁宗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豐盟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11,426,54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112,584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楊宗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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