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0號
原 告 益山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素卿
上列原告與
被告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
同)12,099,01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480 元,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雯娟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