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車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盧宥任 訴訟代理人 李慧千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瑞祥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701,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