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199號
原 告 盧宥任
訴訟
代理人 李慧千
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祥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車資等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
同)3,701,26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玉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雅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