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1號
原 告 岩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美枝
被 告 弘晨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柯博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3,176元,應徵收第一
審裁判費7,3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