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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2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移轉股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蘇國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516元(按 全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額為32,516,958元,共發行12,600 股,原告請求移轉股份數為1,165股,是該部分股份價值之計算 式:00000000×1165÷126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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