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25號
原 告 蘇國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移轉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6,516元(
按
全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資產總額為32,516,958元,共發行12,600
股,原告請求移轉股份數為1,165股,是該部分股份價值之計算
式:00000000×1165÷12600=0000000),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
30,7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蕙蘭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蔡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