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37號
原 告 施西陽
訴訟
代理人 熊家興
律師
李國禎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新蒲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35,62
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1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
補繳(如經准予
訴訟救助者除外),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