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號
原 告 尚隆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書映
上原告與
被告勤裕物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353,7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46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