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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75號 原   告 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富雄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蔡金釵、林佳春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 9,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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