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洪志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揚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
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