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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82號 原   告 先靖不銹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志忠 上列原告與被告揚瀚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9, 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9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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