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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林色虹 訴訟代理人 李世商 原   告 郭月玲 上原告與被告奇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98,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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