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6號
原 告 林色虹
訴訟
代理人 李世商
原 告 郭月玲
上原告與
被告奇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
098,80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7日內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