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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2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顥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雄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律師 上列當事人與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6,4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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