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297號
原 告 顥葳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進雄
訴訟代理人 周建才
律師
上列
當事人與宇通光能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06,45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2,9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國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敏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