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楊秀菊
訴訟
代理人 彭敘明
律師
上原告與
被告石園景觀石材有限公司、李裕生間請求
拆屋還地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
按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
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家瑛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