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捷成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炳堂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寶玉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復未於
起訴狀載明
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
段813、813-1、817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號土
地之最新年度土地登記謄本;臺南市○○區○○段11建號即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街○○號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
陳報土地謄本、房屋稅單至本院),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