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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捷成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炳堂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寶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 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即臺南市○○區○○ 段813、813-1、817地號土地及臺南市○○區○○段○○○○○號土 地之最新年度土地登記謄本;臺南市○○區○○段11建號即門牌 號碼臺南市○○區○○街○○號房屋之最新年度房屋課稅現值,並 陳報土地謄本、房屋稅單至本院),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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