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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捷成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炳堂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寶玉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487,9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 ┌──┬────────────────┬─────────────────────┐ │編號│土地、建物           │訴訟標的價額               │ ├──┼────────────────┼─────────────────────┤ │ 01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2平方公尺×12,500元×7/30=5,833元    │ ├──┼────────────────┼─────────────────────┤ │ 02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06平方公尺×12,450元×7/30=888,930元  │ ├──┼────────────────┼─────────────────────┤ │ 03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184.04平方公尺×12,500元=2,300,500元   │ ├──┼────────────────┼─────────────────────┤ │ 04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98.75平方公尺×22,200元=2,192,250元   │ ├──┼────────────────┼─────────────────────┤ │ 05 │臺南市○○區○○段11建號建物  │100,400元                 │ ├──┼────────────────┼─────────────────────┤ │  │共              計│5,487,913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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