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11號
原 告 捷成塑膠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方炳堂
訴訟代理人 洪梅芬
律師
涂欣成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寶玉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
487,913元(計算式如附表所示),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35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莉莉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附表
┌──┬────────────────┬─────────────────────┐
│編號│土地、建物 │訴訟標的價額 │
├──┼────────────────┼─────────────────────┤
│ 01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2平方公尺×12,500元×7/30=5,833元 │
├──┼────────────────┼─────────────────────┤
│ 02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306平方公尺×12,450元×7/30=888,930元 │
├──┼────────────────┼─────────────────────┤
│ 03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184.04平方公尺×12,500元=2,300,500元 │
├──┼────────────────┼─────────────────────┤
│ 04 │臺南市○○區○○段○○○○○號土地 │98.75平方公尺×22,200元=2,192,250元 │
├──┼────────────────┼─────────────────────┤
│ 05 │臺南市○○區○○段11建號建物 │100,400元 │
├──┼────────────────┼─────────────────────┤
│ │共 計│5,487,913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