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3號
原 告 浚寶室內裝修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進村
上列原告與
被告行政院衛生署胸腔病院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841,27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
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邱子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