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政勇
被 告 甲頂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智銘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5,14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