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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2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請求交付股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6號 原   告 陳政勇 被   告 甲頂吉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交付股份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975,140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50,3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 號)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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