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6號
原 告 日盛飼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蕭富雄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蔡金釵、林佳春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8
9,16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67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俊珊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