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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76號 原   告 極品影音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萬昭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詠葳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5,000元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心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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