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81號
原 告 謝明村
謝戴阿美
上列原告與
被告瑞源電鍍有限公司間請求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
同)4,699,4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30元,
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
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盈貞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黃瓊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