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吳楊碧燕
被 告 成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慧汝
被 告
惟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華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遷讓建物其最近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
同)820,100元,而租賃權利
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3,120,000
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820,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