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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3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94號 原   告 吳楊碧燕 被   告 成源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慧汝 被   告 淨環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雲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請求遷讓建物其最近年度房屋稅課稅現值為新台幣(下 同)820,100元,而租賃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3,120,000 元,是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9 規定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820,1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素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慧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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