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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8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00號 原   告 甲頂金屬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林秀銀 原   告 寶林鐵材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林秀銀 被   告 武營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雨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46,816元,應徵收 第一審裁判費12,3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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