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邱信平
上列原告與
被告高林開發有限公司、陳雅裙、蕭安邑、王浚宇、
謝碧賢間請求確認
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