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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1 年度補字第 4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8 日
裁判案由:
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82號 原   告 邱信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林開發有限公司、陳雅裙、蕭安邑、王浚宇、 謝碧賢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20,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許育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8  日                 書記官 謝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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